1 燃煤蒸汽鍋爐、壓力容器管理標準 執行階段
※管理范圍及標準
1.鍋爐、壓力容器管理范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線、鋼質氣瓶。
2.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標準執行引用標準中的有關規程和規定。
※管理分工
1.機動處設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2.安全處負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槽車等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參加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的定期校驗并負責鉛封。
3.車間設專人負責全車間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車間設備員負責具體工作。
※設計
1.開發部已取得一、二類壓力容器設計資格負責設計批準范圍內的一、二類壓力容器。
2.三類壓力容器由開發部負責委托具有三類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
3.凡沒有加蓋設計單位圖章的壓力容器圖紙在復用加工時必須提前送機動處壓力容器管理員簽署意見然后送開發部審查修改或重新設計一、二類壓力容器由設計處審查或提出圖紙三類壓力容器由開發部委托具有三類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的單位修改或重新設計。
4.容器結構需要改變須經主管人員批準壓力容器圖紙修改權只在開發部三類壓力容器除外。
※制造
1.機修車間取得一、二類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負責批準范圍內的自用一、二類壓力容器的加工制造包括現場組裝。
2.三類壓力容器的制造組裝由機動處委托具有三類壓力容器制造資格的單位承擔。
3.各種氣瓶公司無權制造。屬于定型產品的各類氣瓶使用部門根據需要提出登記申請經機動處審核總經理審定供應處負責采購。
※啟用 鍋爐壓力容器的啟用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啟用前由使用單位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機動處審查總經理同意后向勞動部門登記取得使用
2證書后方可投入運行。
2.燃煤蒸汽鍋爐、壓力容器每臺必須建立檔案在調出和遷移時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應同時移交。
3.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或崗位操作法不得擅自修改原設計工藝條件若需變動須經總工程師批準。
※定期檢驗
1.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規定做好定期檢驗工作。
(1)鍋爐的定期檢驗由省、地鍋爐檢驗所承擔其合同由機動處直接簽訂。
(2)壓力容器、高壓管道、鋼制氣瓶、鐵路槽車和公路槽車的定期檢驗必須按有關規定、規程執行。
(3)無損檢驗由各地區勞動部門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和檢驗人員承擔。檢驗證明單必須有檢驗人員簽章技術負責人審核加蓋業務專用章方能生效。
(4)三類容器的全面檢查由機動處負責報請省地勞動部門派員參加。
2.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和完成情況隨同設備檢修計劃和機動月報由機動處上報公司計劃部門。
3.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耐壓檢驗。
(1)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檢驗。
(2)內外部檢驗
①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年至少一次。
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壓檢驗每10年至少一次。
※修理和改造
1.鍋爐、壓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施工單位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2.二類壓力容器的改造和修理方案由使用單位部門提出機動處審查設計處審定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對于鍋爐和三類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和修理方案由使用部門提出機動處審查、設計處審定、總經理批準后報省地勞動部門同意后執行。修理施工方案由承修單位提出機動處審查設備副總批準。
3.燃煤蒸汽鍋爐、壓力容器大修理或改造后一、二類壓力容器由機動處驗收鍋爐、三類壓力容器由機動處、省地勞動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